立院初審通過有機農產品須驗證 冒用最重罰60萬

2018-03-16
記者曾韋禎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審查通過「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」,若完成三讀,未來的有機農產品必須獲得驗證,如未經驗證就自我標榜,最高可罰六十萬元。



「四章一Q」的「四章」指的是「CAS有機農產品」、「CAS臺灣優良農產品」、「產銷履歷認證」、「吉園圃安全蔬果」標章;「一Q」則為「台灣農產品生產追溯QR code」。(北市衛生局提供)

行政院去年七月底拍板定案「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」後,隨列為優先法案,並趕於昨日經委會完成審查。依初審通過草案規定,有機農業是在不施用化學肥料或農藥、不使用基因改造科技下,所進行的農林漁牧業。農委會應設置任務編組,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,推動有機農業。

有機農產品必須向驗證機構取得驗證,且應明確標示品名、原料名稱、農產經營者、驗證機構、驗證字號;若未經驗證就冒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者,最高可罰二百萬元;未經驗證就冒稱是有機農產品,最高可罰六十萬元;若有機農產品經營者使用基改產品、化學肥料或農藥等禁用物質,最高可罰六十萬元;但若已採取必要防護措施,卻遭鄰田污染者,不予處罰,只是受污染的產品須下架回收,不得再以有機名義販售。

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表示,此案在新會期開始就初審通過,盼能儘速完成三讀,提供農民合理的環境從事有機生產,逐步摒棄農藥、化肥的使用,是台灣農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。
本文出自於 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184262